113年度員補字第71號
原 告 游淑惠
被 告 張志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5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