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員補字第97號
原 告 寬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衍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
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殷武義並
非原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
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殷武義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
起訴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三、原告應陳報之事項:
㈠法人與自然人在
法律上分屬不同人格。依原告所提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寬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則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究係存在於
被告與寬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或為被告與殷武義之間?容有未明,請具狀確認。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殷武義50萬元之
請求權基礎及法律依據為何?或請更正正確
訴之聲明。
㈢請提出票號AR0000000號、面額50萬元之支票確已兌現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㈣陳報刑事報案紀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偽造有價證券之審理進度等資料影本。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
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
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