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詹士民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向
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丙式車險,
嗣因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發生投保車輛碰撞事故,而向被告要求理賠,
詎被告以原告未報案為由而拒不理賠,令原告深感痛心,被告應退還原告歷年來所投保而繳交之保險費等語,並提出保險單、保險費收據及被告公司113年7月15日國產字第1130700080號函(均影本)為證。
經查: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表單附卷
可憑 ,依
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