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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4 年度員小字第 11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員小字第1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宛婷  
被      告  陳珮玲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員小字第1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6 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嘉賢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