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小字第1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珮玲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員小字第1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6 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