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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4 年度員小字第 2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20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坤聰
被      告  曹仁德  住○○市○○區○○里○○路000號0樓                       居彰化縣○○市○○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2,60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