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285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彥翔
陳惠娟
黃木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
連帶負擔;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