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小字第29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裕達間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命原告於文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於114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存卷
可考,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