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小字第3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泰華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員小字第3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1月5日下午3時1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第
2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蔡亦鈞
通 譯 謝怡均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24元,及其中新臺幣10,309元,
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324元,為原告預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