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小字第3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鉛龍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員小字第311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10月8日下午2時03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蔡亦鈞
通 譯 謝怡均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11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8日起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114元,為原告預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