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小字第32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蕭慶瑞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又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參照)。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4日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
惟被告已於112年9月2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
可稽。而原告於本院裁定駁回本件訴訟前,未提出被告蕭慶瑞之
戶籍謄本並表明變更以其之
繼承人為當事人,依
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