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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4 年度員小字第 3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49號
原      告  許勝嵐  
被      告  皓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交付三星(SAMSUNG)廠牌、型號:85QN87D號、85型4K NEO QLED智慧連網120Hz Mini LED之液晶顯示器1台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