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64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心如
林正義
施秀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民國114年10月15日加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
預供擔保新臺幣90,000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
判決違背法令提起
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