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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4 年度員小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小字第4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鄭羽泰(原名:鄭億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1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