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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4 年度員小字第 4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44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鄭如妙  
            蔡政杰  
被      告  黃翊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839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