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4 年度員小字第 4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4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黃郁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2,647元,及其中新臺幣8,158元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4.8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萬5,636元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4萬8,792元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