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小調字第470號
原 告 黃上育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周汽車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本件原告起訴以亞周汽車為被告,
惟依所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登記名稱為亞周有限公司,原告
起訴狀如有錯誤應予更正,並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