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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4 年度員簡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21號 
原      告  張世村  
被      告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係請求確認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1號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高雄市新興區,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本院管轄區域。且依卷附資料復未見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之約定,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