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簡字第23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即
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無效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114年度員簡字第2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
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抗告人
就本院114年7月3日所為114年度員簡字第2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其抗告程式不合法。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