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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4 年度員簡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保險契約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23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114年度員簡字第2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14年7月3日所為114年度員簡字第2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其抗告程式不合法。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