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0萬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6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