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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4 年度員簡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簡字第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富茗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331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32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