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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4 年度員簡字第 6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員簡字第6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宛婷  
被      告  郭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員簡字第64號清償債務事件,茲被告於言
詞辯論當庭為訴訟標的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之1 第1
款之規定,於中華民國114 年4 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02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580 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3,58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嘉賢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