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簡字第6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建廷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員簡字第64號清償債務事件,茲
被告於言
詞辯論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之1 第1
款之規定,於中華民國114 年4 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02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3,580 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3,58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若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