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
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
本件乃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訴,
爰依修法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徵收額數計算。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要保人黃俊雄以原告為被保險人向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後由
被告概括承受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於93年4月12日投保之保單號碼CT002513號之保險契約(下稱
系爭保險契約)
自始無效。是系爭保險契約自始無效,原告客觀上可得之經濟利益,即為已繳保費之返還。又依被告於115年4月10日以民事
陳報狀回覆本院結果,原告已繳納保險費合計新臺幣(下同)5萬3677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萬3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