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柏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員補字第106號),
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迴避,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
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2日具狀就本院114年度員補字第106號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本院乃於114年4月22日以114年度員簡聲字第3號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114年4月24日送達至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該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范嘉紋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