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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4 年度員簡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辜宇鉮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2萬674元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62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關於「新臺幣3萬9,957元自民國94年7月30日起至民國94年8月26日止,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4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9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本院114年度員簡字第32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應予停止。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雖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62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聲請人強制執行,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故請求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禁止相對人收取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上開規定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是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113號裁定意旨參照)。申言之,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而依通常社會觀念,一般使用金錢須支付之代價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債權人受償時間延後所受之損害,通常可為受有停止期間未受償範圍內債權額所能取得之利息。
三、經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持本院105年度彰小字第601號民事判決與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保險契約為強制執行,聲請人於114年8月1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新臺幣(下同)3萬9,957元自94年7月30日起至94年8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8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9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下稱系爭內容)之執行程序,而經本院以114年度員簡字第32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既已依法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若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關於系爭內容之執行程序,原告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恐有無法回復之危險,故認聲請人確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關於系爭內容之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系爭內容之範圍,因未經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則自不應准許。
(二)本院審酌系爭內容經計算後為10萬7,8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故相對人因停止執行系爭內容所受之損害,應以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確定而停止執行期間,系爭內容未能即時受償所受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損害為據。又聲請人所提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訴訟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審、第二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2月、2年6月,加計判決後送達與檢卷送上訴所需之2月,共計3年10月,以此預估相對人因停止執行系爭內容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損害應為2萬674元【即:10萬7,865元×5%×(3年+10月/12月)=2萬674元】。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系爭內容未能即時受償所受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損害既為2萬674元,則揆諸前揭意旨,聲請人自應對該損害提出擔保,故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准許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擔保金額2萬674元後,得停止系爭執行事件關於系爭內容之執行程序,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