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補字第19號
原 告 楊雅慈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施孟瑩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所示事項,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事項
一、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前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因該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5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事項: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