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宥騰、「蔡宥騰當時任職之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對被告「蔡宥騰當時任職之公司」部分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自明,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
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蔡宥騰當時任職之公司」詳細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居所等,原告應依前開規定補正,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
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等資料),並檢附書狀
暨證據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二份,俾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