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補字第599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智揚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原告起訴未繳納之。
二、本件原告訴狀狀上所列被告張清同已於民國114年2月16日死亡,原告應陳報被
繼承人張清同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聲請拋棄繼承或選任
遺產管理人。
三、請依
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並聲明承受訴訟。
四、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以
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補正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