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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4 年度員補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613號
原      告  石漢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75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51元。
二、應陳報事項:原告之票款債權是否已全部或一部清償?並提出票款之相關還款明細。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被告人數檢附書狀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4年2月28日
114年8月27日
(181/365)
6%
14,876.71元
2
利息
50萬元
114年2月28日
114年8月27日
(181/365)
6%
14,876.71元
小計
29,753.42元
合計
1,029,75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