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員補字第624號
原 告 長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秋龍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一)車牌號碼「KLE-2680」(下稱
系爭車輛)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
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
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二)原告就營業損失部分,應陳報
請求權基礎(
法律依據),及相關單據影本(系爭車輛於民國114年1月至2月營業收入及必要成本明細等證物影本)。
(三)原告所提修護單僅有開立時間為民國114年2月24日,並未記載完工時間,請提出廠商所開立系爭車輛進廠俢復至出廠日之證明。
三、原告
起訴狀未附
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
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