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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5 年度員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江魏集
              江明娟
              江秀香
              江姿儀

聲  請  人    賴宥瑞
法定代理人    賴俊偉
法定代理人  江明佳
共同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相  對  人    蕭晟祐
              中盛鑽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所為之114年度員全字第12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扣押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自明。即令假扣押之原因仍存在或假扣押之情事未變更,仍有保全之必要時,債權人仍得聲請撤銷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以114年度員全字第12號裁定准許之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員全字第12號卷宗核屬。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前揭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