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員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江魏集
江明娟
江秀香
江姿儀
聲 請 人 賴宥瑞
相 對 人 蕭晟祐
中盛鑽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所為之114年度員全字第12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扣押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自明。即令假扣押之原因仍存在或假扣押之情事未變更,仍有保全之必要時,債權人仍得聲請撤銷之(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2813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聲請人前對
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以114年度員全字第12號裁定准許之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員全字第12號卷宗
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
前揭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
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