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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5 年度員司調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司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崇維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載明:請求相對人應賠償差價510,476元,及返還160萬元擔保本票等語,其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內載明調解標的之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向本院繳納聲請調解費用2,000元,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聲請費,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