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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5 年度員小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13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徐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99元,及其中新臺幣24,299元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32,299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