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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5 年度員小字第 1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員小字第1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黃泊瑞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員小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上10時37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廖婉凌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3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3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記官 廖婉凌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