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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5 年度員小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5年度員小字第144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強
被 告 歐建志
訴訟代理人 歐景成
上列
當事人
間有關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茲有尚待調查之事項,
爰
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23法庭再開
言詞辯論
程序。原告應
攜帶
本件
相關借款證據及費用為新臺幣7,900元之憑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