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1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魏俊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減縮
訴之聲明,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31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
預供擔保新臺幣15,531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
判決違背法令提起
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