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2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恆誌
被 告 黃培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前來(案號:115年度雄小字第108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2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8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
預供擔保新臺幣12,527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
判決違背法令提起
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