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324號
原 告 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吉田
上列
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5年度附民字第741號),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75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