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翁子捷之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600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5,243元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
繼承人翁子捷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翁子捷之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