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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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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5 年度員小字第 3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34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張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4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33,440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