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員簡字第165號
原 告 陳宏昱
被 告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意誠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萬6,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95元,扣除前已繳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195元,本院
乃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115年3月25日前補正,並於115年3月12日送達至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