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員簡字第53號
姚惠瑛
被 告 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
起訴狀雖記載
被告為「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附設彰化縣私立園林地球村美日語短期補習班」,
嗣以民事更正起訴狀更正被告為「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而被告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