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簡字第9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泊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8,151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8,15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