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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5 年度員簡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簡字第9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柏伸
被      告  黃泊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8,151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8,1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