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員簡調字第156號
原 告 陳柏菖
陳瑋均
慶吉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石大木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壹、應陳報之事項
一、彰化縣○村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
年籍資料請勿遮蓋)、異動索引及地籍圖謄本。
二、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有發生
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如共有人或被告之年籍或
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正
起訴狀之記載。
三、提出系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應陳報門牌號碼)、
地上物及聯外道路等現狀、建物或地上物之使用權人及使用情形,請以文字說明並佐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並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地上建物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及稅務機關所核發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民法第759條1規定,共有
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是原告應就所查證資料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
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之必要,並補正
適當、正確之聲明。
二、請依
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請注意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應列除原告外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若有漏列,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逕以判決駁回之)、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
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