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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115 年度員補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朱善次或朱張道所遺坐落於彰化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以及同段54建號(權利範圍1分之1)即建物門牌:彰化縣○○鄉○○村○○路000號、彰化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彰化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3年3月2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14年5月12日所為分割遺產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朱奕宸就上揭聲明第一項所示房地於114年5月12日所為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其目的均在使其對債務人即被告朱凱睿之債權新臺幣(下同)77萬5,308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獲得清償。而系爭遺產價額共121萬6,899元,朱凱睿原本應繼承部分1/8等情,有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15年5月5日員地一字第1150002772號函所附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異動索引、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建號全部)暨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戶籍謄本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佐,原告主張之債權額高於被告朱奕宸按上述遺產應繼分計算之價額15萬2,112元【121萬6,899元×應繼分1/8=15萬2,1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說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2,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需補1,2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附表一:被繼承人朱善次所遺之遺產
編號
種類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元)
權利範圍
價額/課稅現值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201.03
7,100
2分之1
71萬3,657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08.04
7,100
2分之1
38萬3,542
3
建物
彰化縣○○鄉○○○段00○號(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號)
146

1/1
11萬9,700
合計
121萬6,899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萬7,741元)
1
利息
14萬9,576元
95年6月7日
115年1月26日(即起訴前一日)
(19+234/365)
20%
58萬7,567.31元
小計
58萬7,567.31元
合計
77萬5,3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