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員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旭呈活動有限公司
被 告 梁瑋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36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