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員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政哲(原名蔡譯進)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提出本件歷史帳單。
㈡請提出完整門號專案申請書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
等情形)。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需有原告、
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含記載完整之原因事實),並
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
暨證據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