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員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佑任等間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提出彰化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段00巷00號)、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登記有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資料。
二、提出被告林佑任、林**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陳報彰化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段00巷00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