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員小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泰和小客車租賃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仲烔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