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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員林簡易庭 89 年度員小字第 1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員小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泰和小客車租賃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仲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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