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4號
原 告 三麗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3日交通部
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北監自裁字第裁40-CV0000000號裁決,由
法定代理人「黃文明」提起行政訴訟,
惟原告三麗資訊有限公司
未提出「黃文明」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是原告應於本裁
定
送達5 日內
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行政庭 法 官 林淑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