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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字第 1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4號 原   告 三麗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3日交通部 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北監自裁字第裁40-CV0000000號裁決,由 法定代理人「黃文明」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三麗資訊有限公司 未提出「黃文明」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是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5 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行政庭   法 官 林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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