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原 告 慶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慶郎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保全業法事件,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向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嗣因於100 年11 月1
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101 年9 月6 日施行後尚未終結,又被告所
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該院遂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
第1 款規定以101 年度訴字第1481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管
轄,本院因此取得
管轄權。
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
後段規定,應
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